[案例]130003936 相互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入帐抵减所得额?
相互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入帐抵减所得额?
[案例]130003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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