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408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000408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汁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151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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