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50:48

[12366]140000462 我公司刚刚做出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利润的决定,还没有实际支付。我公司是现在还是等实际支付时再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我公司刚刚做出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利润的决定,还没有实际支付。我公司是现在还是等实际支付时再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1400004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3号)第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您公司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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