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395 未摊销开办费先能否摊销?
未摊销开办费先能否摊销?
[案例]13000339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实行按计提扣除的办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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