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3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3 条第2 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 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3 条第2 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 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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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875 号)第2 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人。 ”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 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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