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37:3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自然资〔2019〕180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办税啦务联办进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办税啦务联办进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皖自然资〔2019〕180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办税啦务联办进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皖自然资〔2019〕180号
全文有效
2019.7.26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税总发〔2019〕4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与办税工作效率,切实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办税业务联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业务联办范围。各级自然资源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实时共享,推行办证办税一窗受理、业务联办。进一步扩大一窗受理范围,逐步将所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不动产,赠与、继承、司法裁决等),全部纳入一窗受理。
二、取消网签备案合同签字确认环节。自本通知下发起,税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时,取消网签备案合同签字确认环节,纳税人凭交易合同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三、提高存量房价格评估工作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优化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将非住房全部纳入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暂时无法纳入的,纳税人转让非住房时,可选择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机构免费评估。对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拍卖结果、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认定的价格,可以确认为计税依据,不再进行价格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实施交易合同价申报承诺制度
四、放宽不动产转移清税前置条件。实行交易环节应纳税款和清税分离,不再将纳税人有历史欠税(该交易不动产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外)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情况,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由税务窗口把产权转移信息及时传送给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五、实行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信息互通共享。各市自然资源和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认真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在确保各自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采取市级不动产登记系统逐个与省级纳税系统对接,通过接口相互调用相关数据或通过设置数据专线的方式,实现全市域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纳税信息实时推送和查询,并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纳税系统“省对省”的对接方式。推广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应用,要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根”纳税、登记,并以此关联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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