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37:2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微省税务局、安微省统计局、安微省医疗保障局 皖人社明电[2019]7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微省税务局、安微省统计局、安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微省税务局、安微省统计局、安微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微省税务局、安微省统计局、安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7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微省税务局、安微省统计局、安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73号
全文有效
2019.7.30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统政办〔2019]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统人社发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公布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40元。以此为依据,核定2019年度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级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5085.05元和3017.01元。
二、按照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回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规定,调整就业入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2019年度退休人员,暂按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预发退休待遇,待国家和省过渡措施出台后,再进行重新核算。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皖政办(2019]12号、统人社发2号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并做好2019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待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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