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6470 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该项出口收汇的差额?
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该项出口收汇的差额?
[案例]1300064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所以,您依照上述文件办理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