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029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列支?
[案例]1300040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中“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的规定: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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