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26:46

[12366]140000439 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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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29 号)规定,自2008 年l 月l 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人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巧%〔 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叹计算限额。 2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清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汀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人金额的5 %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曹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人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全额,并如实人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乎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井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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