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23:12

[案例]130004434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8年可以享优惠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8年可以享优惠吗?
[案例]1300044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您所述情形,若您在08年之前已享受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不属叠加享受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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