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19:37

[案例]130003531 子公司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成本?


子公司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成本?
[案例]130003531

1、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支付的价款,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你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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