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033 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1300040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因此,贵公司08年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金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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