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4]14号
全文有效
1994-12-20
四、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类型确定资金来源: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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