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培育重点骨干企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培育重点骨干企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培育重点骨干企业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2号
全文有效
1996-01-16
二、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折旧,并可按重估价值计提,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
三、企业应用好技术开发费按实列成本的政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1%的可提足1%,超过1%的按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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