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5号
全文有效
1996-01-26
一、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消化下岗待业人员
(一)鼓励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三产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一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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