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2:03:35

[案例]130004206 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案例]13000420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您所说的为员工及子女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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