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326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只有高新企业能享受?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只有高新企业能享受?
[案例]130004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规定: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企业只要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以上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文件并没有限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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