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48:48

金华市财政局 金地税政函[2002]52号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金地税政函52号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金地税政函52号
全文有效
2002.10.31
市局稽查局:
你局金地税稽综21号《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局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5)217号文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村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营业范围,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村经济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发票;村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不得用收款收据代替;受让方不得以此收款收据作为记账凭证,有权向村经济合作社索取税务发票。
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应记入“资本公积金”,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市局金地税政(2002)102号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即: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个人取得的由其它来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数额,应按股权或股票票面金额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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