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48:43

[12366]140000908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4000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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