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45:2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3]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
浙国税流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
浙国税流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9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588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关于主机共享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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