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42:3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6、船舶修造企业;
   7、飞机制造企业;
   8、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上述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条所述范围内确定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补提。
   附件: 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doc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