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05]10号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10号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1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18日
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计算的起始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第一笔销售发票后,该项目用地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