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征[2005]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征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征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绍市地税征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征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绍市地税征1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9日
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及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门征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省局浙国税征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以及绍市地税征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门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对市本级门征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发票种类
1、税务分局门征代开发票统一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取消旧版《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通用发票》。对取消使用的旧版发票,税务分局要做好清理缴销工作。
2、税务分局门征使用《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要求
1、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统一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取消旧版《临时经营发票开具申请单》。
2、个人一次取得100元以下(含100元)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可免于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税务分局在代开发票时,应在代开的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对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范围(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的发票,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要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4、对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5、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月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6、对市本级有证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经营取得收入申请代开发票,在发票上要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并督促企业将代开发票收入并入当期收入统一及时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分局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逐步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
四、违规责任
1、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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