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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计[2005]14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地税计14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地税计1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3日
市局各处(室),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管理,方便纳税人支取手续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改革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规定应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不再由税务分局直接支付,一律由市局计财处统一办理支付手续。
二、对应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按以下办法进行支付:
1、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入库的税款而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形式,由市局计财处在每年7月、次年1月分两次将每次应支付5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委托银行转帐支付到扣缴义务人的缴税帐户上,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报酬收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由税务分局通过TF2000外挂软件,在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查询产生2006年1月1日至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明细清册一式三份,并由分局税收会计初审、科长复核、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在15日前将其中两份上报市局计财处,另一份由分局票证管理人员保管,作为登记“支付代征报酬分户帐”的依据。对审核中发现有错误之处,应及时查明原因,修改有关的原始数据后,再重新产生明细清册,以确保纸质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税务分局不再在TF2000中打印“委托代征报酬收据”。
(2)市局计财处根据税务分局上报的支付明细清册,在TF2000中进行抽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产生手续费支付审批单,上报市局领导审批,并附上述支付明细清册。
(3)市局计财处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审批单,通知税务分局按照支付明细清册,在上述外挂软件中按户打印银行“进帐单”,并在当日或次日将打印好的“进帐单”上报给市局计财处。市局计财处在与明细清册进行核对后,汇总开具一张转帐支票。银行“进帐单”打印后,将在TF2000中自动标上已支付手续费的标记,确保不发生重复支付的情况。
(4)市局计财处将支付明细清册一份或两份(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分户银行“进帐单”及开具的转帐支票交给委托银行,经委托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其中一份支付明细清册上加盖业务章后退回给市局计财处。
(5)市局计财处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审批单,并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付明细清册作为附件,制作记帐凭证入帐,进行“经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帐务处理。
2、对委托代征及其他代扣、代售税款应支付的手续费,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形式,由市局计财处每季委托银行转帐支付到代征代扣(售)单位的缴税帐户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税务分局根据代征代扣(售)单位上报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在TF2000“手续费支付”菜单中进行核对并打印“委托代征报酬收据”。“委托代征报酬收据”需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在上述外挂软件中,按TF2000中 “委托代征报酬收据”打印日期(即:从季度1日至季末的日期)及“委托代征报酬收据”打印标记这两个条件,按季产生一式三份支付明细清册,并由分局税收会计初审、科长复核、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将其中两份及分户“委托代征报酬收据” 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代征单位记帐联)作为附件,在季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局计财处,另一份及“委托代征报酬收据” 第一联(存根联)由分局票证管理人员保管,作为登记“支付代征报酬分户帐”的依据。
(2)市局计财处根据税务分局上报的支付明细清册及分户“委托代征报酬收据”第二、三联,在TF2000中进行抽查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产生手续费支付审批单,上报市局领导审批,并附支付明细清册。
(3)市局计财处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审批单,通知税务分局按照支付的明细清册,在上述外挂软件中按户打印银行“进帐单”,并在当日或次日将打印好的“进帐单”上报给市局计财处。市局计财处在与明细清册进行核对后,汇总开具一张转帐支票,同时要确保不发生重复支付的情况。
(4)市局计财处将支付明细清册一份或两份(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分户“进帐单”、“委托代征报酬收据”(第三联)及开具的转帐支票交给委托银行,其中:“委托代征报酬收据”(第三联)将随“进帐单”通过同城交换递交给代征代扣(售)单位。经委托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其中一份支付明细清册上加盖业务章后退回给市局计财处。
(5)市局计财处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审批单,并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付明细清册作为附件(“委托代征报酬收据”〈第二联〉作为支付明细清册的附件),制作记帐凭证入帐,作“经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处理。
三、其他几项工作要求
1、从2006年1月1日起入库的代征代扣(售)税款应支付的手续费,将按上述办法办理。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入库的税款而应付未付的各种代征代扣(售)手续费,将比照上述第二种办法办理。
3、在按上述办法第一次办理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时,税务分局应附最新签订的代征代扣税款协议书一份,如已上报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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