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27:0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地税二[2006]30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30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301号
全文有效
2006.1.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地税二94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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