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26:18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政[2006]1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1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2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根据《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凭证种类、适用对象、计税依据和比例按附表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比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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