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19:28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全文有效
2006-09-07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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