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联字[2012]2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国税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停止 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白山市地税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国税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停止 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白山地税联字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2007年10月,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地税发84号)文件,规定国税部门管理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根据目前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以及国家局对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
要求,经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筑
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停止委托代征,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管理,地税部门不再负责企业所得税代
征业务。现将停止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白山地税发58号)从2012年7月1日起废止。对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别由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将委托代征名单、委托代征管理台账、国税局提供的结余缴款书以及其他被代征企业的征管
信息于2012年7月15日前移交到国税局。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对被代征企业在代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一次纳税评估或开展一次纳税检查,将
欠缴税款组织入库。
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及时通知被代征企业到国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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