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11:4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7]26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7]26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7]261号
全文有效
2007-05-18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桐地税政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企业资金购买住房,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同时为该公司经营使用的情况, 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该公司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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