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11:25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地税政[2007]68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批复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批复
湖地税政68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批复
湖地税政68号
全文有效
2007.05.25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请示》(湖地税直〔2007〕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文件规定,按1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三、个人合伙、个人独资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人个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按2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四、除律师事务所外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等性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凡符合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按2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五、对实行核定征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方式。
六、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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