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11:07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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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3号),在2007年5月底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并应将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栏中,无需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免造成重复采集。200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使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五、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底完成。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六、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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