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地税二[2007]13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酒店产权式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酒店产权式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13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酒店产权式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135号
全文有效
2007.06.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78号)精神,经对我市此类经营活动情况的调查,现就加强酒店产权式经营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主所有的房产依约定交由酒店以客房的方式纳人酒店统一经营管理,业主取得固定回报或分红;或业主所有的房产依约定交由非酒店类单位(如物业管理公司、商务公司等)统一管理和出租,业主取得固定回报或分红。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税收源泉控管的原则,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具体的经营管理单位(酒店或物业公司)在支付业主固定收人时代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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