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07: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7]4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446号

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44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2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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