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05:06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地税政[2007]115号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湖地税政115号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湖地税政11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9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政策调整后,各税务分局要利用讲座、培训、辅导、自办刊物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耐心解释政策规定的重要意义,取得理解,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强税源管理。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进一步充实TF2006税源数据库,及时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期限。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当年7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上半年度应纳税款,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下半年度应纳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湖政发8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征收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7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
级别 区 域 范 围 单位税额 一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12元/平方米 二 一级区域以外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 8元/平方米 三 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南浔区行政区域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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