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所〔2008〕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9号
全文有效
2008-02-0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局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年度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请示》(浙信联〔2007〕8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计算机设备购置费和运行费用财务、税务处理的通知》(所便函〔2003〕3号)精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年度设备折旧和运营费用经省局审核后,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附件),会同各市省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的省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附件: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度费用分摊表
单位:元
地 区 运营费用分摊
杭州市 11692162.90
温州市 5783115.60
嘉兴市 4351844.66
绍兴市 5221800.01
金华市 5005112.96
台州市 4843873.66
湖州市 4983100.72
丽水市 3926544.10
舟山市 3037090.21
衢州市 3725352.06
宁波市 657305.82
合计 532273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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