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1:03:2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全文有效
2008.2.20
市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是否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市国税直〔2008〕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你局所请示的销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缴纳消费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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