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挞 发表于 2020-7-18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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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蛋挞 发表于 2020-7-18 1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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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4月16日

蛋挞 发表于 2020-7-18 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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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18 11:18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三、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见附件2)。    五、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2019年6月6日

蛋挞 发表于 2020-7-18 1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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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据该文件,我局和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这项政策性免税法定为免税项目。为实施法律、落实政策,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在明确免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同时,对现有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汇总,按平移的原则形成《公告》。    《公告》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蛋挞 发表于 2020-7-18 14: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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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  2.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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