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浙国税流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浙国税流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支持电力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地)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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