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湖开发委通[2009]7号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湖开发委通7号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湖开发委通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6日
杨家埠镇、凤凰街道、康山街道,委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38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抄告单湖办第236号《要求统一返还市得部分土地契税和耕占税》精神,从湖州开发区实际出发,特对区内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1、凡进入开发区范围内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2、该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均在开发区财政收入统计范围内(市重大搬迁项目除外)。
3、项目主体工程(地面工程)已开工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契税:
(1)普通工业项目按已征契税市得部分的80%给予补助。
(2)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最高可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2、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50元,其中:
(1)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0元中的市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2)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0元中的市得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如遇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酌情补助。
三、补助程序
1、项目主体工程(地面工程)开工后,由企业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开发区经统局。
2、开发区经统局收到企业书面补助申请后,由项目推进小组到实地核实项目进展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已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报开发区财政分局。
3、开发区财政分局收到企业书面补助申请、项目推进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和已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全部条件的企业按管委会批准比例结算,划拨补贴资金。
4、凡属“一事一议”补助项目,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商定。
四、其他
1、对已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拨付为每季季末一次。
2、已征契税市得的20%部分和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0元中的市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集中,充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3、凡将要办理的和以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申请财政补助的政策和操作程序,均以此《通知》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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