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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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地税机关的网税系统同时上报税款同期财务报表(已上报同期财务报表的不用重复报送),否则下月纳税申报表将不能上报。请各企事业单位注意,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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