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征[2009]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推广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推广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的批复
浙国税征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推广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的批复
浙国税征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30日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浙江省公司等成品油经营单位推广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的请示》(浙国税直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10号)的要求,结合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在湖州石油分公司一联式卷筒发票的试点运行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加油站等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开票系统”,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纳税记录良好,能确保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传输及存储过程完整、安全和可靠以及数据不会丢失或者被篡改,能妥善完整保存发票电子存根数据5年以上,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电子存根等信息的,可以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
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出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的,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印制。
三、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推广使用一联式卷筒发票时,需上报的电子信息包括单联式卷筒发票的电子存根信息和成品油零售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等。2009年6月1日后省局网上申报平台将增加接受电子存根信息的功能,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需在增值税申报前,完成向省局网络申报平台报送电子存根信息,其他媒介的报送如光盘(为确保数据安全2009年6月1日后继续保留),可与纸质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一联式卷筒发票的式样详见附件。一联式卷筒发票的发票印制计划沿用原两联式卷筒发票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联式卷筒发票的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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