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 温国税办[2009]144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温国税办144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温国税办14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8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知晓、理解、运用和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扶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以实际行动与我市企业共克时艰,推进温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市局梳理汇总并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总体要求,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部分服务制度和措施。请各单位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认真抓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制度、措施的落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并及时将政策落实效应分析上报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
一、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企业扩大投资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二)贯彻落实软件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为鼓励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取得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相关证书和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的符合财税92文件规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符合财税92文件认定条件的其他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1、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2009年1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五)贯彻落实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本社成员的范围按浙江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范围掌握)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生产销售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包括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农膜、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及规定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落实起征点等税收政策,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1、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低为3%。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七)落实连锁经营等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1、符合以下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即门店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不具备国税发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允许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可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可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改善社会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截止2009年底,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企业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认真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五、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服务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建立政策宣讲团,组织增值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宣讲人员,支持和配合行业协会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及时做好出口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二是建立出口退税政策发布平台,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变动信息。
(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从申报、审核、审批、退税四个环节挖潜力,做到“四及时”,切实加快退税进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每月办理两次退税。
(三)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做好出口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争取足额的出口退税计划,避免因计划不足原因延误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四)推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要求,适时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对出口退税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适当简化申报、审核程序,积极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五)继续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
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审批效率。目前已经将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县(市)列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自行审批试点单位。4月份开始,开发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也下放到开发区分局自行审批。市局将逐步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其它三个区税务分局自行审批。2009年还将创造条件,积极向省局申请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乐清市和瑞安市国税局自行审批。
(六)为中小、新办出口企业创造便利条件
一是对中小、新办出口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汇核销的,只要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准予延期三个月申报,以减少出口企业因无法及时收汇造成的损失。二是对注册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办生产型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且出口销售占总销售额50%以上,符合提前办理免抵退税条件的,积极上报省局审批;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并且年销售收入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企业,可报批实行按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七)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
从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同时提供备案单证。
(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一是及时跟踪出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建议;二是深入调研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本地进出口及税收的影响与对策,促进加工贸易在我市有序发展;三是深入了解出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收账款的风险,引导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外贸风险基金(税前扣除)。
(九)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
为出口企业免费提供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系统,便于出口企业及时发现申报错误并及时调整,以降低出口企业办税成本,提高审核通过率,加快退税进度。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系统,健全出口退税信息传递机制,加快退税信息传递,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准确。
(十)推行出口退税“柔性管理”
对出口企业一般性违章行为,给予政策辅导,实行限期整改,尽量不予处罚。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相关环节的协调和沟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 推行“一窗统办”办税新模式
打破原有窗口分工过细、各负其责的格局,全面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使每个窗口都具有办理纳税申报、发票认证、抄报税、发票发售等功能。使纳税人办税时对办税窗口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集中在某个窗口排队的现象。
(二) 完善办税服务厅硬件设施建设
在市区5个办税服务厅配置排队叫号机,在申报高峰期时,有效解决纳税人排队等候的问题;同时,在每个服务厅开辟纳税人等候休息区和自助服务区,配置计算机设备、座椅、饮水机、办税指南手册等。
(三) 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在原有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全程服务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推出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自助服务等制度。
(四) 提高纳税服务科技含量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足不出户”的远程办税服务,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基础上,继续拓展远程办税内容和方式,开展网上抄报税系统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推广试点工作,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
(五) 深化应用农村税收征管辅助系统。
在去年在部分乡镇应用农村税收征管辅助系统的基础上,扩大系统应用覆盖面,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纳税人办税难问题。
(六) 落实税源一体化管理机制
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统筹,合理安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信息采集、实地核实等工作,避免一事多头、多次找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纳税人重复检查。
(七) 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
对涉及税收服务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审批报送的附列资料,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多头报送涉税资料问题。
(八) 实行税源标准化管理,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
在推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计算机标准化核定的基础上,今年加大行业税源监控模型扩面力度,统一、规范行业税源监控标准,促进同行业企业的税负公平,通过告知告诫、纳税评估的处理方式,化解纳税风险。
(九) 实施业务重组、简化办税流程
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和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理顺管理职责,精简办税环节,让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
(十) 开展纳税人服务需求问卷调查
时刻关注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服务依靠纳税人、服务为了纳税人,始终坚持把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作为税收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纳税人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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