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0:50:52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全文有效
2009-07-03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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