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地税政[2009]44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湖地税政44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湖地税政4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9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2号)规定,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8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二、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32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其中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6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6月1日起15日内缴纳;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12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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