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0:48:3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规[200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地税规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地税规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6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省物流产业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意见》和《湖北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省局制定了《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物流产业发展的影响,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物流产业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我省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政策环境。
第三条 积极开展试点物流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上报国家纳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我省试点物流企业范围,推进我省物流产业发展。
第四条 认真落实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税收政策扶持。
国家确认的试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及泊位(包括岸边码头、深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支持物流企业改组改制,落实有关企业改组改制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集群化、规模化经营。
物流企业合并、兼并企业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被兼并的物流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物流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的物流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流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物流企业,对其合并后的物流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物流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物流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第八条 新开办的物流企业,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可先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第九条 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物流企业运用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规划企业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为物流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第十条 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物流企业发展营造宽松、优良的经营环境。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降低纳税成本。实行“一窗式”服务,对物流企业申请减免税、使用发票等涉税事项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对有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增强政策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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