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直发[2010]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1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浙地税发141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孤老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法、规范落实国家对残疾、孤老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充分保障残疾、孤老等人员的合法权益,着重体现政策对低收入残疾、孤老等人员的政策扶持,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浙地税发14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征条件
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
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受理时间
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三、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为残疾、孤老或烈属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3、纳税人个人当年取得劳动所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减征标准和减征期限
(一)对残疾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我局视残疾人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报酬情况等要素,按下列两种情形分别作出减征规定。
1、对智力残疾的人员、残疾程度特别严重的人员、年劳动所得在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或附近的低收入残疾人员,给予减征95%的照顾。
2、对肢体、视力等其他轻度残疾人员(除第一种情形的人员外),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减征20%的照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5000元以上,给予减征 5%的照顾。
(二)对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的减征标准,我局将视具体损失情况而定。
(三)减征的审批时间为次年的2月份集中一次性审批,减征期限暂定为三年。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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