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政[2010]2号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号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5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各县市局、分局要按照总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视频会议的内容和省局提出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开展对相关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限售股个人股东的专题宣传和辅导。
二、为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时顺利申报扣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证券机构(营业部)在TF2006登记模块中的税种鉴定和其他准备工作。辅导证券机构(营业部)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扣缴税款申报。
三、为及时了解限售股自然人股东的情况,各地要在2010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按《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情况调查表》(附后)的要求开展一次调查,以摸清税源情况,便于跟踪管理。调查结束后,应将汇总情况并附调查表报送市局。
四、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营业部)、上市公司和限售股个人股东开展调查时,所涉及到的相关信息,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申报资料要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五、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县市要抓紧部署,注意方法。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请在1月底前向市局进行报告,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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