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地税函[2010]7号 浙江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地税函7号
浙江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地税函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4日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的批复》(舟政函3号)精神,现将“最低申报比例”调整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0年度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四项保险费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物业行业、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工伤保险费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鉴于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流动性较强,其“最低申报比例”调整后,各主管分局应加强与船舶修造企业沟通协作,在劳务费用的支付环节,采取源头控管措施,确保外包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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