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0:44:39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10]2号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号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重新制定了《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
1.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门征开票时不带征所得税,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带征所得税;
4.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5.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6、各单位可根据当地的行业特点,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门征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
7、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包括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
项 目 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种养植和初加工及畜牧服务 1.0 工业 酒、焚化品、鞭炮、焰火、化工产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粘土砖瓦 3.5 模具、家具、眼镜、船舶制造 2.5 其他工业产品 2.0 商业 批发零售 1.5 其中:农资、农机具销售和煤炭、玻璃、石油、水泥、钢材、汽车、摩托车等大宗商品批发零售 1.0 营业行业 1.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 2.5 装卸、搬运 1.5 2.建筑安装 装饰、装璜 3.0 其他 2.0 3.娱乐业 台球、保龄球 2.5 电子游戏、网吧及其他 5.0 4.服务业 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及其他居民服务、裱画、誉写、打字、复印、制图、晒图、展览、测绘、打包、租赁业 2.5 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广告、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技术服务及其他 4.0(个人一次开票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3%、2.5万元以上的按6%、6.3万元以上的按8%预征) 5.其他营业行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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